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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
  2. 正文

養女與侄女對簿公堂,誰能分得八旬老人600餘萬動遷款?

01|案件簡述
八十多歲的孫伯雙腿殘疾行走不便,與妻子從未生育子女。
1984年,孫伯的母親將遠在新疆的孫伯親弟弟的女兒送到上海,與孫伯辦理了收養手續。然而,養女只在上海上了兩年小學就又回到新疆,長大後才回到上海。
多年來,一直都是侄女(即孫伯親哥哥的女兒)一家在照顧孫伯。2019年12月,孫伯與侄女前往公證處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書,明確當其發生精神、智力障礙或者其他身體障礙不能辨識或者不能完全辨識自己的行為時,委任侄女作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2020年,案件的直接導火索被點燃。孫伯的老宅要動遷,能分得600餘萬元動遷款。養女騙孫伯去做了行為能力鑑定,孫伯被鑑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後,養女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指定養女為孫伯的監護人。養女拿著指定自己為孫伯監護人的判決書,去動遷組取一大筆動遷款。這在動遷組和孫伯的大家庭里炸開了鍋。
於是,侄女將養女告上法庭,要求把孫伯的監護人變更為自己。
法院在審理中多次徵詢過孫伯的意見,孫伯表示和養女的關係不好,不同意養女做監護人。當被問及是否願意和養女生活、讓養女照顧,孫伯表示:「不不不,我死也不想和她(養女)生活在一起。」
法院告知了孫伯監護人就是管理你的錢與照顧你的生活,要想好監護人確認之後的後果,孫伯說我知道這些事,我放心侄女做我的監護人。
最終,從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孫伯的角度出發,法院對侄女要求變更監護人的申請予以支持,將孫伯的監護人由養女變更為侄女。
02| 法律解讀


▷ 什麼是意定監護?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典》規定的意定監護,打破了被監護人不得為自己制定監護人的陳規,是面迎老齡化社會現實的有力舉措。
▷ 侄女獲得監護權意味著她有分老人動遷款的權利?
《民法典》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前三款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本案結合法條來看,與其說監護權是一種權利,倒不如說監護權是一種職責,侄女取得孫伯的監護權後,即成為孫伯的法定代理人。
侄女可以代理、幫助孫伯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如看病、繳費等行為。但她不能無限度地行使監護權,一旦她侵害了孫伯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除了維護孫伯的利益外,侄女並不能處分孫伯的財產,所以並不是獲得監護權就等於獲得了老人的動遷款。
03|總結啟示
監護權的爭奪並不是一場簡單的勝負之爭,而是一個大家庭情感糾葛的體現。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親人間的關係是需要維護的,如果小輩沒有履行好作為小輩的責任義務,長輩也可以把自己的監護權交給其他值得信任的人。家和萬事興,家庭和諧離不開每一位家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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